【公告】自108年2月1日起,原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改制為(勞僱型)教學助理

 

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70196432號函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作業要點」臺教高(五)字第1070199230B號令訂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自108年2月1日起,原學習型兼任教學助理改制為(勞僱型)教學助理,嗣後聘用學生擔任教學助理所涉勞動權益事項需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並依法投保,以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相關函文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