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編列說明

計畫編列、執行、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附件「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一、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二、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13年10月15日修正)

三、經費編列基準表

四、教育部會計處網站

 

 

計畫申請階段 

★計畫補助金額最高50萬元

人事費

1. 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60%

2. 可編列計畫主持人費(每月最高12,000元),需另外編列補充保費(2.11%),共同主持人不得編列主持費。

3. 不得聘用專任助理,可聘用兼任助理(每月3000~5000元,勞健保另外編列,計算方式請洽詢人事室)

 

業務費

1. 業務費編列以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所需之相關費用為原則,例如教材費、諮詢費、工讀費、差旅費(惟不得編列國外差旅費)、研究倫理審查費等,詳請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列業務費項目

2. 臨時工資(工讀生工讀費)可編列於業務費,需另外編列勞健保費用 (※自114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90元。)

3. 倫理審查費可先行編列,如教育部核定後確認需/不需辦理IRB,屆時可再行增補/刪減。

4. 倫理審查費之收據日期需為計畫執行期間內者,方可核銷。

 

設備費 

計畫審查時,教育部將審查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請申請者自行斟酌編列。

 


計畫核定階段 

1. 教育部核定公告後,於當年度公告期限內至計畫系統點選同意接受補助後,得依教育部核定金額調整經費項目。

2. 此階段得新增/刪除經費項目,經費編列原則同計畫申請階段。

 


計畫執行階段  

1. 經費執行期程: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

2. 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屬一級用途別,需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流用

3. 教育部規範教師執行此計畫時應於計畫申請學校有授課事實,若教師有退休、離職、休假、借調、留職停薪課程科目異動或課程未能如期開課等未能實際授課之規劃屬於計畫內容重大變更,盡早通知以利辦理相關程序。

 

人事費

因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得依校內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流入。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

資本門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計畫結案階段 

1. 經費核結:計畫主持人需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辦理結案。

2. 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計畫主持人得經申請學校同意,由申請學校向本部函報申請變更或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以半年為限。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未執行項目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