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布「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要點」(110.06.02 通過)

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要點

11062日本校109學年度第3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學創新、強化學校培育人才任務,鼓勵教師從事教學實踐研究,提升教學品質,配合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實踐研究,指教師為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生學習成效,以教育現場或文獻資料提出問題,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及評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

三、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以本校專任(案)教師為原則,每位教師以申請一案為限,申請當年度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未獲補助之本校專任(案)教師優先予以補助,原申請補助之教師如獲教育部申覆通過,將不予補助。

申請作業:

申請教師應填寫申請計畫文件,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案。

執行期程:

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公告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審查作業及公告時間:

由本校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進行審查,申請案依審查結果及計畫預算額度,於每年九月開學前公告核定補助名單及經費。

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一)研究內容涉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合格研究倫理審查單位審查通過之核准文件,始得執行。

(二)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團體為對象,運用介入、互動方法或使用可識別之特定當事人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計畫申請時應檢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三)屬研究原住民為目的之計畫以及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研究,應諮詢及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或參與,並送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核,於計畫執行前檢附核准文件,始得執行。

八、經費執行與補助原則: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且限業務費項下部分經費項目。經費編列與支用原則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費執行與補助原則本要點之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及教務處業務費項下支應,並得視當年度經費總額予以調整,倘本校未獲相關計畫補助經費,則不適用本要點。

(三)相同案件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本校及其他機構(含非教育部政府機關及學校)補助,已獲或已申請其他機構(關)、學校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應詳列於計畫書。

九、獲補助之教師義務如下:

(一)應配合參與本校或教育部舉辦之諮詢、座談、教師研習、成果發表會及研討會等計畫相關推動事項,進行經驗分享交流。

(二)應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並繳交結案報告,內容包含計畫執行說明、執行成果、教學成果展現(網頁、影片或相片等)及經費執行明細等。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結案報告者,報經學校核定,取消該計畫主持人次回申請本要點補助資格。完成補繳程序後,始得提出次回補助申請案。

(三)應於次年度或於計畫結案後向教育部提出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申請。未依期程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者,取消該計畫主持人申請本要點補助資格。待向教育部提出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後,方可恢復申請資格。

十、本要點補助計畫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歸屬、管理與運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內容及成果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如涉及相關權利糾紛之情事,概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獲本要點補助之計畫,計畫主持人需同意無償授權本校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推廣等目的公開使用成果報告與相關資料。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