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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本校學生請假缺課或曠課是否計入成績評定標準等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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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2026-01-15 | ||
| 詳情 |
一、依據115年1月7日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校長指示辦理。 二、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辦法》第三條有關請假種類規定,共有10種假別(事假、病假、公假、學期考試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疫情相關假、喪假、心理調適假)。其中學生得因調整心理健康之需要辦理心理調適假,一學期以五日為限,除辦理學期考試之情形外,毋須提供相關證明。 三、依據本校學則第28條規定: (一)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規定辦理請假。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請假或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而缺課者為曠課。 (二)任課教師得預先於課程大綱評分標準或相關評分規定公告,將學生請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但學生因受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重大災害、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所引發之事、病、產假,得持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不列入缺課時數中。 四、綜上,學務處與教務處聯合向本校學生及任課老師宣導,任課教師有權利將缺課及曠課情形列入成績評定標準(上述例外除外),務請預先公告於課程大綱或相關評分規定並於開學期間告知修課學生。 五、相關事項業於115年1月15日EMAIL通知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發展中心、EMBA中心、全校專兼任教師、全校學生進行宣導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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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方式 |
有關學生【請假】規定,請逕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蘇先生(07)5919000轉8322。 有關【學期成績評定標準】規定,請洽詢教務處註冊組黃先生(07)5919000轉8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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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本校學生請假辦法 https://reurl.cc/labzlY 學務處與教務處聯合宣導通知便函https://reurl.cc/2lAQ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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