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113年12月6日第204次行政會議修正。 二、為完善自我評鑑後續改善作業流程及參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訪視委員利益迴避原則,明訂訪視評鑑委員迴避之相關條件及保密義務,爰提修正本辦法。 三、本辦法自113年12月12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