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111年6月17日第45次校務會議修正。
二、為提昇本校專任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往年校內教師評鑑成績及參考國內各國立大學法規修訂本辦法。
三、本辦法自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教師於114學年度(含114學年度)前依規定評鑑者,得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