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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兼任教助理實施辦法」113.6.6

一、依本校113年5月31日第201次行政會議修正。

二、為完善兼任教學助理(以下簡稱為TA)制度,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自113學年度起實施):
(一)    目前TA薪資為月薪分為4個月支給,為符合行政院勞動部基本工資之時薪,應按月數覈實發給(每學期至多五個月)。
(二)    增訂第12條:TA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三)    增訂第13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係基於教育主管機關權責,明確校園內學習範疇,並指導學校應關注學生(不論學習或勞動)相關權益之注意事項。

三、本辦法自113年6月6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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