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編列、執行、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附件「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
二、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113年10月15日修正)
三、經費編列基準表
四、教育部會計處網站
計畫申請階段
★計畫補助金額最高50萬元。
人事費
1. 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60%。
2. 可編列計畫主持人費(每月最高12,000元),需另外編列補充保費(2.11%),共同主持人不得編列主持費。
3. 不得聘用專任助理,可聘用兼任助理(每月3000~5000元,勞健保另外編列,計算方式請洽詢人事室)
業務費
1. 業務費編列以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所需之相關費用為原則,例如教材費、諮詢費、工讀費、差旅費(惟不得編列國外差旅費)、研究倫理審查費等,詳請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列業務費項目。
2. 臨時工資(工讀生工讀費)可編列於業務費,需另外編列勞健保費用 (※自114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90元。)
3. 倫理審查費可先行編列,如教育部核定後確認需/不需辦理IRB,屆時可再行增補/刪減。
4. 倫理審查費之收據日期需為計畫執行期間內者,方可核銷。
設備費
計畫審查時,教育部將審查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請申請者自行斟酌編列。
計畫核定階段
1. 教育部核定公告後,於當年度公告期限內至計畫系統點選同意接受補助後,得依教育部核定金額調整經費項目。
2. 此階段得新增/刪除經費項目,經費編列原則同計畫申請階段。
計畫執行階段
1. 經費執行期程: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
2. 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屬一級用途別,需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流用。
3. 教育部規範教師執行此計畫時應於計畫申請學校有授課事實,若教師有退休、離職、休假、借調、留職停薪、課程科目異動或課程未能如期開課等未能實際授課之規劃,屬於計畫內容重大變更,請盡早通知以利辦理相關程序。
人事費
因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得依校內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流入。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
資本門
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計畫結案階段
1. 經費核結:計畫主持人需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辦理結案。
2. 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計畫主持人得經申請學校同意,由申請學校向本部函報申請變更或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以半年為限。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未執行項目,應全數繳回。